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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42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李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某可以适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李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阿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