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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董军、车爱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董军,车爱红,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负责人:陈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军。被执行人:车爱红,系董军之妻。被执行人: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天滁路边,组织机构代码68206751-9.法定代表人:施学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军、车爱红、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军、车爱红、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军、车爱红、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车爱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车爱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