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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靖桐诉田晓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靖桐,田晓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221号原告赵靖桐,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田晓平,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靖桐与被告田晓平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靖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赵靖桐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靖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靖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萌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