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义武、杨建军与科右前旗京津逸美家居有限公司、内蒙古逸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武,杨建军,科右前旗京津逸美家居有限公司,内蒙古逸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运行,王金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238-2号原告吴义武,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杨建军,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科右前旗京津逸美家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王运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逸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王运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运行,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金发,男,57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武、杨建军诉被告科右前旗京津逸美家居有限公司、内蒙古逸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运行、王金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科右前旗京津逸美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评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洪生审判员 杨玉山审判员 陈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