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葛岳峰与金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岳峰,金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111号原告:葛岳峰。委托代理人: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奇峰,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岳峰诉被告金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岳峰撤回对被告金国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岳峰负担。审 判 长 俞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