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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会江与贺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江,贺述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382号原告马会江,女。被告贺述光,男。本院受理原告马会江诉被告贺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贺述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江撤回对被告贺述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马会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