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荣,谢福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7号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40支弄甲31号。法定代表人张恭兴,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黎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小荣。第三人谢福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荣、第三人谢福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7元,由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