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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荣,谢福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7号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40支弄甲31号。法定代表人张恭兴,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黎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小荣。第三人谢福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荣、第三人谢福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7元,由原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