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勇鹏、吴静与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鹏,吴静,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陈勇鹏。原告吴静。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林荫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文金,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锋,系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鹏、吴静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鹏、吴静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勇鹏、吴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鹏、吴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原告已垫付325元,应退回162.5元)由原告陈勇鹏、吴静负担。审 判 长 刘智勋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