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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闫彩丽与毛玉娜、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彩丽,毛玉娜,朱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42号原告闫彩丽,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安,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玉娜,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被告朱鹏,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彩丽诉被告毛玉娜、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原魁星代理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永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