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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恩连与林素花、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连,林素花,潘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402号原告:梁恩连。被告:林素花。被告:潘长友。原告梁恩连为与被告林素花、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恩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恩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恩连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