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洁与许娟丽、李大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洁,许娟丽,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马洁,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许娟丽,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娟丽、李大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娟丽、李大伟的银行存款240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