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洁与许娟丽、李大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洁,许娟丽,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马洁,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许娟丽,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娟丽、李大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娟丽、李大伟的银行存款240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