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0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泽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现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向学文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