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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88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席天姣,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自然村XX号。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双方婚后在其住所地共同生活,后期双方外出打工,且其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自然村XX号,该地属芜湖市无为县辖区,不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辖区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丁某的户籍地是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其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自然村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丁某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自然村XX号,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丁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闻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