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玉芳与被申请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玉芳,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玉芳,女,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邢国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宋玉芳与被申请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再审申请人宋玉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宋玉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