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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诉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李波,男,汉族。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县门街市政府院内*楼。机构代码证号:01602381-3。法定代表人白选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智国,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泉北四巷瑞田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任该公司董事长。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2104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本案必须以(2015)兴行初字第00017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5)兴行初字第00017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波承担。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肖志远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