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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9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太原奥盛源科贸有限公司与晋中荣慈体检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奥盛源科贸有限公司,晋中荣慈体检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943-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奥盛源科贸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坊东街8号1幢。法定代表人常丽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晋中荣慈体检医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后为晋中荣慈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荣建滨(变更后为胡仲青)。本院在执行(2015)榆执一字第943号太原奥盛源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中荣慈体检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晋中荣慈体检医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晋中荣慈医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晋中荣慈医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晋中荣慈医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奥盛源科贸有限公司清偿(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