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与被告马英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马英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第140号原告李庆,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马英文,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庆与被告马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中,原告李庆以该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英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对被告马英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审判长 秦 哲审判员 陈延军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