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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与被告马英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马英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第140号原告李庆,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马英文,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庆与被告马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中,原告李庆以该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英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对被告马英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审判长 秦 哲审判员 陈延军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