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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孚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张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孚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建国,张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258号原告陕西孚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西宝疏导线中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230227。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婷,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刘建国,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东路中华小区10号楼3单元6层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6305030813。被告张永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孚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张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孚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孚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81.5元,剩余18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剑飞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董剑飞送达时间:2016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