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676号原告钟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