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曲金良犯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348号罪犯曲金良,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金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金1.5万元(未缴纳)。2014年经本院减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曲金良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金良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敖天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