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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某乙、胡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甲,王某某乙,胡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67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某乙被告胡某某乙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某乙、胡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桂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胡某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10月29日借款人谷加满以购买公交车困难为由两次向原告胡某某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并由被告王某某乙、胡某某乙担保。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各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推托未还。2014年10月份借款人谷加满死亡,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各被告共同承担责任限期归还借款人谷加满生前借原告7万元及并承担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借据一支,证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谷加满(已故)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王某某乙、胡某某乙担保;2、借据一支,证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谷加满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王某某乙、胡某某乙担保。被告王某某乙辩称,借款是事实,担保也是事实,但借款应该由借款人的家属偿还,不应该由我偿还,因为已故借款人有财产足以偿还。被告王某某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某甲、胡某某乙未到庭,也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的书证,有被告的签名、捺印,且被告王某某乙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8月28日、10月29日被告王某甲丈夫谷加满(已故)分别向原告胡某某借款2万元、5万元,均约定月利率20‰,并由被告王某某乙、胡某某乙担保,借款之后谷加满分文未还。谷加满死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正伟、谷正磊的起诉,本院已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胡某某与债务人谷加满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谷加满已经死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该债务应当由谷加满之妻王某甲负责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与保证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王某某乙、胡某某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某甲、胡某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28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二、被告王某某乙、胡某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桂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