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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蒋小英诉被告黄水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英,黄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399号原告蒋小英,女,住吉水县城。被告黄水龙,男,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蒋小英诉被告黄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蒋小英负担。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