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冯丽丽与薛宪清、齐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丽,薛宪清,齐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88号之二原告冯丽丽,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薛宪清,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齐兴凤,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丽与被告薛宪清、齐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丽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黑0603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薛宪清、齐兴凤所有的湿地福苑D-18-2-×××室房屋及原告冯丽丽所有的湿地福苑D-14-3-×××室房屋。现原告冯丽丽申请解除本院对该两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薛宪清、齐兴凤所有的龙凤区龙华路176号湿地福苑D-18-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冯丽丽所有的龙凤区龙华路176号湿地福苑D-14-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