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润与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416号原告:刘润。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东端。法定代表人:薛桂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为与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润撤回对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润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崇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