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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春民与马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民,马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64号原告李春民,汉族临朐县城关街道月庄村。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民诉被告马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民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