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春民与马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民,马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64号原告李春民,汉族临朐县城关街道月庄村。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民诉被告马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民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