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阳巧平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何顺清,王春美,阳巧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14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3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被告何顺清,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被告王春美,女,1970年3月7日出生。被告阳巧平,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何顺清、王春美、阳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何顺清、王春美、阳巧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强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