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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龚志兰与裴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兰,裴万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522号原告龚志兰。被告裴万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志兰与被告裴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志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志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