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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传厚与刘天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厚,刘天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087号原告刘传厚,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朱斌,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川,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房平堂,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厚与被告刘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刘传厚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