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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健、王阔、宋卓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王阔,宋卓,陈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王阔被执行人宋卓被执行人陈洪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王阔、宋卓、陈洪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