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秋春、李安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春,李安居,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林秋春,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李安居,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林秋春与被执行人李安居、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