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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fontface="Arial">,马金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508号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玲,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金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