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李娜等四人与海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李娜,袁晨羲,袁邦四,林谜香,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陈李娜,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住河南省周口市。申请执行人袁晨羲,男,汉族,2006年11月26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邦四,男,汉族,1951年11月7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谜香,女,汉族,1955年5月16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海宇,男,生于1991年5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李娜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海宇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318477.15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