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辽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周鼎根、徐火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辽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鼎根,徐火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97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辽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法定代表人:程宇,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高也,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鼎根,男。被告:徐火金,女。委托代理人:周鼎根,身份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辽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周鼎根、徐火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大东区辽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辽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