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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刘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法定代表人罗建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革,务农。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贤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