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高景军与王彦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景军,王彦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再5号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景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上诉人高景军诉再审被上诉人王彦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前由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肇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15年11月26日,肇东法院作出(2015)肇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原审被告高景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高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书、被上诉人王彦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景军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其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其仍未交纳上诉费。本院再审认为,上诉人高景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景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艳文代理审判员  朱 丽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