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金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金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283号罪犯俞金荣,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金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俞金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俞金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俞金荣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金荣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叶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