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振江。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振江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11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