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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房克森与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崔近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克森,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崔近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克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王晶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负责人:王培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崔近开(曾用名崔进凯),现住吉林省安图县。上诉人房克森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马村村委会”)及原审第三人崔近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房克森在一审中诉称:房克森在宝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了耕地,在宝马村土地台帐上该地标为大架子前14号,面积为2.1亩,之后交由崔近开代耕。由于历史原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宝马村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延续第一轮承包合同。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在2013年征地之前,房克森对宝马村大架子前2.1亩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宝马村村委会在一审中辩称:涉案的土地已被征收,房克森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房克森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对于确认之诉的规定,而且本案亦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宝马村未侵犯房克森的利益,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崔近开在一审中述称:涉案土地是房克森的地,房克森于1995年春搬迁到二道镇居住,同意由我代为耕种管理,一直耕种到土地被征收前。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克森原系宝马村村民,根据宝马村1989年的土地台帐记载,宝马村大架子前地14号面积为0.21公顷的耕地系房克森名下耕地。房克森于1995年春搬迁到二道白河镇居住,并把该耕地交由崔近开耕种。因多种原因,房克森未与宝马村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013年涉案土地已被征收。2015年8月宝马村出具证明,说明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房克森所有。现房克森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2013年之前,房克森对涉案的0.21公顷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为:因房克森未与宝马村村委会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尚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房克森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房克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房克森。宣判后,房克森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取得了2.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多种原因上诉人虽然与村委会没有签订二轮承包合同,但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实际耕种涉案土地,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单凭是否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还应当综合考虑对土地的使用、管理、控制以及土地台帐等记录情况。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判,指令审理。宝马村村委会二审辩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判。崔近开二审未到庭亦未提交陈述意见。房克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1月12日村委会的情况说明一份、《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文件一份。证明房克森实际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二轮承包经营权。宝马村村委会质证称不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房克森与宝马村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现房克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宝马村村委会就诉争土地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但宝马村村委会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双方之间就诉争土地第二轮承包关系发生争议,该争议属发包方与承包户之间就第二轮土地发包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予以裁判,一审裁定驳回房克森的起诉并无不当。房克森可与宝马村村委会就诉争土地第二轮发包问题协商后,再行主张其他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智光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车世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