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47号罪犯王帅,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3)泌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25日10时许,王帅到泌阳县泌水三中男生宿舍实施盗窃,将宿舍内铝合金窗户和棉被用红色手提袋装着出校门时被门卫和学校老师发现,王帅逃跑时双方厮打,王帅掏出刀子将韩纪龙刺伤。经鉴定,韩纪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韩纪龙出具谅解书表示王帅家长多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希望不再追究王帅责任。王帅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减去刑期八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