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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淑清申请执行赵志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清,赵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清,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赵志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刘淑清申请执行赵志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霍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