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淑清申请执行赵志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清,赵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清,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赵志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刘淑清申请执行赵志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霍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