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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金梅与姚卫东、史增芳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梅,姚卫东,史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梅,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尧唐公馆。被执行人姚卫东,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古绛镇振兴东街东段路北小区。.被执行人史增芳,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古绛镇振兴东街东段路北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姚卫东、史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卫东、史增芳在3日内履行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姚卫东、史增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卫东、史增芳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卫东、史增芳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