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富强与王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强,王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强,证件号码412726198102107973。被执行人王顺明,地址郸城县,证件号码412726197012077956。王富强与王顺明人格权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顺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顺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富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顺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富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