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刘桂平。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平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桂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前尚码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