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邢友珍、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友珍,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35号申请人邢友珍,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法定代表人黄鸣。在审理申请人邢友珍与被申请人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000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永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