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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赵紫豪,+刘羽航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刘羽航,赵紫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53号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7层708号。法定代表人王梓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康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告刘羽航,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赵紫豪,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羽航、赵紫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余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