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梦泽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霞,蒙泽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886号原告张玉霞,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发贵,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泽宇,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霞诉被告梦泽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霞于2016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已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并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霞负担。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