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泽头信用社与曹振水、林海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泽头信用社,曹振水,林海良,曹振生,曹利宁,曹振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泽头信用社,住所地文登市泽头镇金源路*号。代表人:滕和连,负责人。被执行人曹振水。被执行人林海良。被执行人曹振生。被执行人曹利宁。被执行人曹振法。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泽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振水、林海良、曹振生、曹利宁、董红果、曹振法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