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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与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新。申请执行人梁雄飞。申请执行人于建江。被执行人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阳城县美韵家园小区。法定代理人彭寿云,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