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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赌博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02刑初43号公诉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捕前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集宁区天桥附近其住处组织二十余人以“淘宝”形式进行赌博时,被集宁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01500元及涉案赌具一套。所查获赌资及赌具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集宁区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成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