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明与赵光红、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赵光红,孙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9号原告杨明,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赵光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建明,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明与被告赵光红、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杨明。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